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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资产出租业务操作规则 (2023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4-03-12 10:54:47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资产出租业务操作规则

(2023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的资产出租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维护产交所公司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出租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出租方”)通过产交所公司将其合法持有或享有合 法出租权的资产出租给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资产包括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广告位、

停车位、机械设施、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等。

第三条 从事资产出租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还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资产出租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参与资产出租活动的相关方应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

第二章 受理出租申请

第五条 出租方应当具有出租资产的主体资格和合法权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及审批等相关程序。

第六条 出租方应当向产交所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出租信息披露申请书》;

(二)出租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所出租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或有权出租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租赁合同或出租实质性条款;

(五)所出租资产涉及共有或出租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提供有关合同及相关权利人认可出租行为的书面文件;

(六)产交所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出租方为非自然人的,还须提供出租方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所出租资产涉及国有资产监管的,按规定需提供有权批准单位同  意出租的批准文件、所出租资产评估报告、市场论证报告及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所出租资产权属关系复杂的,产交所公司可要求出租方就相关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出租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产交所公司依据出租方的申请,将资产出租信息在产交所公司网站进行披露,公开征集意向承租方。

第九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可以采取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综合评议、招投标等遴选方式确定承租方。

第十条 原则上出租方不得针对承租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 设置的,应当公平合理,且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一条 出租方所出租资产已对外租赁且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的,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 出租方在提出出租申请时可以设置交易保证金条 款,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产交所公司对出租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

第三章 发布出租信息

第十四条 产交所公司依据出租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披露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个标的出租底价高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信息披露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租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承租方的,应当重新履行资产评估、信息披露等工作程序。国家、地方相关政策及国资监管部门对发布渠道、发布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出租信息披露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出租资产的所在地、用途、权属情况等基本情况;

(二)出租方基本情况;

(三)出租形式、出租条件、承租义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交易保证金及处置方式、出租期限、承租方选定方式等。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租方不得擅自变更资产出租公告中发布的内容。

出租行为经有权单位批准的,在产交所公司受理意向承租申请前,因出租方原因确需变更实质性交易条件的,出租方应当取 得原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公告内容变更后,由产交所公司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因非出租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出租标的  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出租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公告时间。

第十七条 出租方不得无故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取消所披露 信息;如确需取消的,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后,向产交所公司提交取消信息披露申请,产交所公司认为可以取消的,取消该项目信息披露。

因出租方原因取消项目信息披露,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出租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意向承租方可以查阅出 租标的相关资料,可以现场查勘标的。出租方应接受意向承租方的查询洽谈,配合意向承租方查勘出租标的。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 方的,出租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公示内容延长公告时间,或在变更出租底价、变更出租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

出租方延长公告时间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每次延长时间一 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时间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出租方变更出租底价、变更出租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的,公告时间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登记承租意向

第二十条 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产交所公司提 出承租申请,并按照出租方设置的保证金条款交纳保证金,报名截止时间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意向承租方应向产交所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承租申请书》;

(二)承租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产交所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采取联合承租的,联合承租各方应签订联合承 租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承租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意向承租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产交所公司对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

第二十五条 设置承租方资格条件的租赁项目原则上由出租 方对承租方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产交所公司将意向承租方的报 名登记情况向出租方反馈后,出租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承 租方的承租资格进行审核并书面回复产交所公司,逾期未予回复 的,视为同意。若出租方委托产交所公司对承租方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则由产交所公司负责。

第五章 组织交易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 向承租方的,直接确定为承租方(信息披露公告中有特殊要求的 除外),租赁双方按照意向承租方的报价直接签约,意向承租方 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产交所公司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遴选方式确定承租方。

第二十七条 优先权人未放 弃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交所公司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承租方确定后,租赁双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与已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及交易结果保持一致,租赁双方不得做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九条 产交所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以及交易结果等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承租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押金、履约保证金等款项。首期租金及其他所有款项一律通过产交所公司交易结算账户实行统一进场结算。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等额租金。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产交所公司相关规定,向产交所公司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二条 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产交所公司审核通过并收取交易服务费后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三条 产交所公司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结果通  过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一般包括出租标的名称、出租底价、租金金额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资产出租活动中出现妨碍资产出租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出租方、意向承租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可以向产交所公司申请中止或终结,产交所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产交所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直接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

第三十五条 资产出租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出租活动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存在纠纷的资产进行出租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有碍公平原则的;

(四)出租方超越权限擅自出租资产的;

(五)出租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承租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出租方、产交所公司工作人员或其 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租赁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成交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参与资产出租活动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产交所公司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租赁各方主体适格、处置权限完整、所出租资产无瑕疵、租赁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租赁双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 资产出租活动的相关材料由产交所公司存档。

第三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出租活

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作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有。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3119日印发